案例

  小林是某网络公司技术人员,双方签订有两年期劳动合同。依据入职合同、劳动合同、薪资确认单中双方约定的薪资构成,小林年薪(税前)35万元,其中月薪(税前)2.5万元,按自然月结算,于每月15日前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;年终奖5万元,按自然年结算,于次年1月15日前转账支付。

  2015年12月31日,双方劳动合同到期,小林跳槽去了另外一家公司。网络公司以此为由,拒绝向小林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5万元。小林提起诉讼,最终要回年终奖。

  释法

  蔡笑介绍,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以劳动合同、薪资确认单等形式约定年终奖的情况,一般应把年终奖视为工资组成部分。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因此,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、是否离职等情况,并不影响其获得上一年约定的工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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